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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及教師專業審查會 完成調查、輔導期限認定基準
發佈日期 2021 年 10 月 15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
公告等級
點閱次數 1,025
公告內容

一、依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689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(以下簡稱解聘辦法)第5條第1項第7款、第8款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(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)第6條第1項第7款、第8款規定略以,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,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;必要時,得予延長,並應通知教師或學校。
三、復查解聘辦法第8條第2項第4款、第5款規定及專審會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、第5款規定略以,輔導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,輔導期限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,必要時,得予延長,並應通知教師或學校。
四、教育部函釋,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完成調查或輔導程序之認定基準,應以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為基準,以完備程序。另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於必要時延長調查及輔導期間時,應依前述法令規定通知教師或學校。
五、另教育部110年1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909號函釋略以,調查或輔導程序起始日期應為調查小組、輔導小組入校召開第1次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會議起算,期間計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,併請據以辦理。
六、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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