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公告
公告主旨 | 兼職兼課相關規定宣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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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 | 2025 年 4 月 09 日 |
發佈單位 | 人事室 |
公告類別 | 行政公告, 政令宣導 |
公告等級 | 轉知 |
點閱次數 | 8 |
公告內容 | 各位同仁好: *「公務員服務法」兼職宣導: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需「同意」、「備查」及增訂兼職項目之適用情形如下: (一)服務機關或上級管機關同意: 1.依法令兼任公職。 2.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。 3.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。 4.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。 5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。 (二)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: 1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 2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 3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非經常性、持續性之工作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 4.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 *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宣導: (一)定義:本要點所稱借調,指各機關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要,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,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,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(第2點)。 (二)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始得借調或兼職(第4點): 1.專業性、科技性、稀少性職務,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,而外補亦有困難。 2.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。 3.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。 4.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。 5.依建教合作契約,至合作機關 (構) 擔任有關工作。 6.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。 7.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,進行人力交流,並以辦理借調為限。 *經商及投資限制宣導: (一)定義(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): 1.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,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、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,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。 2.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,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。 (二)解任登記或轉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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