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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兼職兼課相關規定宣導
發佈日期 2025 年 4 月 09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, 政令宣導
公告等級 轉知
點閱次數 8
公告內容

各位同仁好:

*「公務員服務法」兼職宣導: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需「同意」、「備查」及增訂兼職項目之適用情形如下:

(一)服務機關或上級管機關同意:

1.依法令兼任公職。

2.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。

3.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。

4.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。

5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。

(二)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:

1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

2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

3.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非經常性、持續性之工作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

4.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。

*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宣導:

(一)定義:本要點所稱借調,指各機關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要,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,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,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(第2點)。

(二)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始得借調或兼職(第4點):

1.專業性、科技性、稀少性職務,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,而外補亦有困難。

2.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。

3.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。

4.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。

5.依建教合作契約,至合作機關 (構) 擔任有關工作。

6.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。

7.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,進行人力交流,並以辦理借調為限。

*經商及投資限制宣導:

(一)定義(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):

1.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,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、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,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。

2.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,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。

(二)解任登記或轉讓:

  1. 解任登記:公務員就(到)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,至遲應於就(到)職時提出書面辭職,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,並向服務機關(構)繳交有關證明文件。
  2. 轉讓:公務員就(到)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,應於就(到)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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