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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市售食品標示含「鮮乳」字樣者
發佈日期 2025 年 9 月 17 日
發佈單位 衛生組
公告類別 政令宣導
公告等級 轉知
點閱次數 88
公告內容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672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,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「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」,依第3點第1款,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,產品品名應標示為「牛乳」、「羊乳」、「O(其他動物)乳」或等同意義字樣;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「鮮乳標章」,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「驗證標章」者,始得標示為「鮮乳」,自115年7月1日生效(以產製日期為準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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