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公告
公告主旨 |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維護電波秩序,舉辦大型戶外活動及室內展覽時,活動會場所使用之設備如涉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,應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始得設置使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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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 | 2025 年 2 月 27 日 |
發佈單位 | 事務組 |
公告類別 | 政令宣導 |
公告等級 | 轉知 |
點閱次數 | 52 |
公告內容 | 一、依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2項規定,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,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,始得使用。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,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停止使用。 二、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,為維持電波秩序,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應經核准,始得製造、輸入。未經核准,製造、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處罰。 三、舉辦如燈會、煙火施放、體育賽事及文藝展覽等相關活動時,會場如規劃利用無線電設備播送影音或廣播時,請檢視使用之無線電設備是否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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