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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端午節將屆,請落實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。
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23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, 政令宣導
公告等級 重要
點閱次數 187
公告內容

一、端午節(113年6月10日)將屆,由於節慶期間易生致贈禮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,在此提醒各位同仁,如遇有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個人、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時,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辦理,除係屬下列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、第8點之但書例外情形外,應予拒絕,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:

(一)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:

公務員不得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,不在此限:

 (一)屬公務禮儀。

 (二)長官之獎勵、救助或慰問。

 (三)公務員間因生育、喬遷、到(離)職異動及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結婚、訂婚、 傷病、死亡時所為之餽贈,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。

 (四)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。

 (五)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(構)內多數人為之,市價總額在新 臺幣一千元以下

(二)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:

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。但飲宴應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 (一)基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。

 (二)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、舉辦活動,邀請機關派員參加。

 (三)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,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。

 (四)長官之獎勵、慰勞。

 (五)公務員間因生育、喬遷、到(離)職異動及直系親屬結婚、訂婚、喪禮等因素舉 辦之活動,其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。

 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,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,但與其身分、職務顯不相宜者,仍應避免。

二、另外同仁如遇請託關說事件時,亦請依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」或「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相關規定,落實辦理登錄程序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、檢附宣導說明1份(詳如附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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