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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修正一案。
發佈日期 2022 年 7 月 20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
公告等級 轉知
點閱次數 472
公告內容
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111年7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28897號函轉行政院同年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次:

(一)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,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。(修正條文第1條)

(二)將「陪產假」之假別名稱修正為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,並修正其給假條件、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;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、生理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,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,不得拒絕,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(修正條文第3條)

三、其餘詳參附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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