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公告
公告主旨 | 轉知有關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修正一案。 |
---|---|
發佈日期 | 2022 年 7 月 20 日 |
發佈單位 | 人事室 |
公告類別 | 行政公告 |
公告等級 | 轉知 |
點閱次數 | 472 |
公告內容 | 一、依臺北市政府111年7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28897號函轉行政院同年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次: (一)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,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。(修正條文第1條) (二)將「陪產假」之假別名稱修正為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,並修正其給假條件、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;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、生理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,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,不得拒絕,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(修正條文第3條) 三、其餘詳參附檔。 |
相關附件 |